• 来源: 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        基本案情:张辉(男)与刘红彤(女)系青梅竹马,两人恋爱并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男方于1991年承租的单位公房,是一套小两居,面积大约45平方米,承租人为张辉。1995年,双方生一女儿叫张影。2002年,张辉从单位下岗后,无所事事,沾染上了酗酒的不良嗜好,每天喝醉后就骂骂咧咧,还回家摔东西、打孩子,搞得家庭气氛紧张。2007年,刘红彤忍无...
  •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 来源:西祠胡同1、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一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2、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意是申请时)3、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 。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 二、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4、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5、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此处注意) 6、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7、夫妻中一方无民事行为如何离婚? 一、夫妻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只能提起诉讼离婚。《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要求是夫妻自愿离婚,如果一方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认为,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代理其进行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夫妻中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应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这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 8、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法院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10、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11、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应由个人清偿。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愿归还赌债,完全可以不予清偿。 12、个人财产会因为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吗?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释,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13、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长,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 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 照顾无过错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 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14、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15、哪些情况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16、子女抚育费如何给付?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7、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18、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知识补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①只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不离婚,单独要求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 ②离婚诉讼中没有提出,离婚后又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并且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起诉。 ④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19、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恋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但由于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所以要取证明“第三者”的证据就要找出关键的证据,否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 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 20、认定“第三者”的那些证据是关键?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间接证据不认定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采信的。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 普法网记者 韩乐悟 一个月以来中外媒体广泛关注的“毒饺事件”,今天并未如众多记者所期望的“谜底”大揭。在国务院新闻办今天就该事件调查进展情况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质检总局、公安部均认为这次发生在日本的“饺子中毒事件”,不是一起因农药残留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而是人为的个案。而且中国警方经过调查、科学实验之后,认为在中国境内人为投毒的可能性极小。<<
    />>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余新民表示,事件至今尚未查明,两国警方都有责任加强合作、坦诚交流,对各种可能开展深入细致地调查,尽快查明真相,对受害者、对广大消费者作出负责任的交代。<<
    />> 质检总局副局长魏传忠、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余新民分别通报了上述两部门对事件的调查过程及调查结果。<<
    />> 魏传忠通报说:一,河北石家庄天洋食品厂的有关产品,包括我方工作组从日方带回的样品,均没有检出甲胺磷;二,该企业管理规范,各个生产加工环节没有发现异常。因此,我们认为这次发生在日本的“饺子中毒事件”,不是一起因农药残留问题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而是人为作案的个案。<<
    />> 余新民通报说,根据公安部工作组的调查结果证实,河北石家庄天洋食品厂生产管理严格,所有的员工必须持证上岗,进入生产车间的人员必须着工作服、消毒、戴头套,并有专人检查,很难将气味浓烈的甲胺磷带入车间;饺子生产的工艺简单,流程短,每道工序均为集体作业,相互监督,并有实时录像监控,在生产车间很难有人为投毒机会;出口饺子出厂即装入集装箱铅封运输,由日方在日本验收启封,未发现异常。由此中国警方认为,这不是一起因农药残留问题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而是人为的个案。经过全面、细致调查、实验,我们认为,投放甲胺磷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可能性极小。<<
    />> 据余新民介绍,2月9日,公安部成立的工作组赴石家庄市,河北省公安机关迅速调集近百名民警,开展了全面细致的调查工作。调查工作包括对产品原材料、生产流程、运输过程、重点人员的调查,有关物证的检验和实验,以及与日本警方的交流磋商等。由于中毒事发现场、有毒饺子及有关物证均在日本,为查明事实真相,2月20日,公安部派出10人组成的工作组赴日本,主动与日警方磋商交流。但遗憾的是,日方未同意我方提出的查看现场、涉案物证、检验鉴定结论的要求,也没有介绍物证提取、检验的全面情况。<<
    />> 余新民还表示了另一点遗憾:29日他带专家组到日本,和日本警方面对面交换意见、磋商、交流信息,共同分析研究投毒到底发生在什么环节。日本警方拿出了他们的调查结论,他们认为投毒发生在日本境内的可能性很低,或者说微乎其微。其依据是:一、包装完好的塑料袋,没有破损、没有被打开,饺子袋的内侧有甲胺磷,他们经过实验,认为甲胺磷不能从外侧渗透到饺子袋里面;二、在日本国内没有甲胺磷农药,日本取到的样品是日本实验室用的纯品甲胺磷,没有杂质。他们在中毒饺子和有问题的包装袋上检验的甲胺磷有杂质;三、三起中毒事件,两起发生在千叶,一起发生在兵库县。这三起中毒事件,两个地方大约相距700公里,这两批货物在运输的过程当中,在日本本土没有交叉。对日本警方的这个结论,我方当即提出建议,认为此时下这个结论为时尚早,因为:调查还要深入;试验还要进一步做,还要做得更科学、更客观;对有关问题的调查还要进一步交流。“但是非常遗憾,日本警方当天就向媒体公布了这个结论。”余新民说。<<
    />> 据悉,公安部工作组在对有关物证的检验和实验中,对饺子塑料包装袋进行了渗透实验并对甲胺磷性状进行了研究分析。渗透性实验显示,在-18℃条件下(饺子在仓储、运输、销售时的冷藏温度),浓度分别为1%、10%、30%、60%的甲胺磷农药溶液,在10小时内均可以从饺子包装袋外侧渗透到袋内侧。<<
    />> 普法网北京2月28日讯
  • 近日,由于在招商引资讲座会上打瞌睡,昆明市呈贡县一名副局长被市委书记当众点名,随即被勒令辞职。这或许是昆明公布领导干部电话、承诺改进机关作风、出台《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后,第一个“撞上枪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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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为副局长,在基层也算是“高干”。打瞌睡丢乌纱,到底“冤不冤”?工作时间“不在状态”,难道“纯属偶然”?不妨从打瞌睡丢官的个案看看其中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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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着市委书记的面,副局长竟“敢”昏昏欲睡,可以想见一些干部有多涣散,目无组织和纪律。其实,偶然往往蕴含必然。“上班打瞌睡”只是某些机关懒散作风的微观体现。有庸官曾自述“经验之谈”:干事很难“零差错”,干活难免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无过便是功”!年底评优、绩效考核,不过是论资排辈、一团和气……在混日子、熬年头的思维下,一些干部一杯茶、一包烟、一张报纸看半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是“研究再研究”,就是推诿扯皮“打太极”。至于地方发展与建设,某些领导“小项目”看不上,“大工程”搞不起,要么指望“超国民待遇”招商引资,要么热衷打造“形象政绩”。一些人自认为捧着“铁饭碗”,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问责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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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其位,少谋其政,拿纳税人薪俸,服务差强人意。从本质上说,庸官也是一种“渎职”!某些干部“只能上不能下”,不称职公务员辞退率很低,怎能符合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构建服务型政府,基本要求是补位不缺位,到位不错位。改进机关作风,治庸必先治懒,有错必当问责,这是权责对位的应有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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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但是,另一个角度看,从副局长打瞌睡丢乌纱反观现实,一些会议是不是高效,是不是对工作有推动意义,也值得我们深思。尽管“长篇大论”、“文山会海”早已为人所诟病,但在一些领导看来,不开会就显示不出“重视程度”,会议不长就无法体现“深度内涵”。为了“凑数”,各种“捉刀代笔”的发言稿套话连篇,真正的“干货”却少的可怜。有的干部整天穿梭于各种会议,浪费了大量精力与时间,各种方针指示的“消化”效果也难言乐观。有句话叫:越是浓缩的越是精华。开会只是形式,越简明扼要越好。构建节约型社会,也必须节约时间。政府践行节约,大大小小的会议必须“减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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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着各地领导班子换届结束,不少领导纷纷发表履新感言,很多新政举措令人瞩目,老百姓欢迎“新领导带来新气象”。但前提是,各项施政承诺必须落到实处,行政举措理当有益于民生改善,机构改革以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为根本,一切努力更需要持之以恒。换句话说,领导干部必须谨忌只点“三把火”,不能只是谁撞到枪口谁倒霉,“可持续”的执政能力、长远效果才是政府公信力的源泉保障。来源: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