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仲委�z2007�{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统一全省劳动仲裁机构的执法尺度,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质量和效率,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1月在南京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省、各省辖市仲裁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也派员参加了会议,同时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当前仲裁工作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现将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等问题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在劳动监察机构已经立案处理的情况下,劳动者就同一事项提请仲裁的,是否受理的问题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是劳动者依法维权的两种不同途径,二者的处理结果依法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就同一事项重复执法,必将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在劳动监察机构已经立案处理的情况下,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劳动者就同一事项提请的仲裁申诉,应告之当事人按照劳动监察的程序处理,如当事人坚持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劳动者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已明确作出不予立案或者已经撤销立案,劳动者申请仲裁的,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其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之日起中断,自劳动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重新计算。如仲裁委员会在不知道劳动监察已立案处理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申诉也立案处理的,在劳动者不愿撤诉的情况下,应中止案件审理,待劳动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再重新审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因欠款、报销差旅费用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 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的有关借款、差旅费用报销等争议,属于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范畴,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但劳动者非法挪用、侵占用人单位公款的,应由司法机关处理,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 三、劳动者因其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中的相关材料遗失,诉请用人单位为其补建档案或补齐档案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人事档案管理属行政管理的范畴。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此类案件没有法律依据,且受理后无法作出明确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裁决,故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 四、劳动者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处理问题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首先要衡量劳动者的过失程度,属一般过失的不宜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重大过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限于用人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确定赔偿额度及比例时,要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过错的大小,损害的程度,参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劳动者应赔偿的数额。如无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则劳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避免用人单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五、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出现法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在法定情形消失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属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满时,因出现法定情形(如女职工处于三期,劳动者医疗期未满),导致劳动合同期限顺延,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依法自动顺延至法定情形消失之日(如三期期满、医疗期满等)。其终止日期是明确的,双方之间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消失后终止劳动合同属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续订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其终止日期是不确定的。但法定情形消失后,如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而导致劳动关系存续的,用人单位再终止劳动关系则属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六、用人单位安排职工每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40小时,职工在周六上班是否属于休息日加班 原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条规定:“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不违反相关规定,职工星期六上班不属于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 七、企业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时,是否可以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果终止,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是否还应支付其他待遇 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出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八、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不当解除、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其解除、终止决定应依法撤销。根据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要以双方的互相信任为前提。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导致双方的信任度受损,女职工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劳动者明确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合同中断期间的损失。女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的,因不符合劳动合同实际履行的原则,且有失公平,故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 九、工伤争议案件中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或同意职工自己安排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按以下情形处理: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工伤职工出院后,如需护理的,应凭医疗机构证明,按上述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如用人单位没有相关出差报销标准,则参照本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相关标准执行。 十、当事人就工伤待遇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受理和处理 当事人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以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案件的条件,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送达劳动者之日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 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以双方赔偿协议签订之日作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仲裁委员会审理上述案件时,不应以撤销协议作为前提条件,而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原先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十一、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负伤后,因医疗费结算发生争议的受理和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而非用人单位,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参保职工如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争议,仲裁委员会亦不予受理。 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发给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未全额支付给劳动者,双方因此产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欠缴工伤保险费或工伤发生后未及时为职工申报工伤致使职工未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心结算医疗费的,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损失,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决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已办理“协保”、“内退”的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后,实际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已办理“协保”、“内退”的职工(包括下岗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的,因“协保”、“内退”、“下岗”职工与实际用人单位已形成特殊劳动关系,依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故劳动者应依据上述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待遇之一,是对因工致伤劳动者丧失的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权利的一种补偿。无论从法律依据还是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实际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三、1至4级工伤职工,若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假肢费用是否处理 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6]19号)、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11号)等对1至4级的工伤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次性待遇支付的范围未涉及假肢费用,故仲裁委员会不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假肢安装费用。5-10级的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保险条例》仅规定应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未规定另行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假肢费用。从立法本意来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已考虑了工伤职工今后的假肢安装因素,故仲裁委员会不应裁决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次性假肢费用。 十四、5至10级的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因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丧失的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工伤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已不具备再就业的法定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四种情形中,并无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根据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经办理退休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被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不执行停工留薪期,治疗期间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或基本养老待遇,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在退休后依然能够享受相关的工伤医疗待遇,双方的工伤保险关系并未终止。故五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按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计算)1.养老保险金――企业为职工交20%(私营企业18%,个人雇主12%),职工(雇工)个人交8%;注: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高于20%的,统一为20%;部分地区私营企业以及农村各类扩面企业现行缴费比例低于20%的,从2007年起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统一比例20%。(锡劳社险[2005]35号)从2006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由11%调整为8%,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帐户。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立的帐户储存额维持不变。(锡劳社险[2006]19号)2.医疗保险金――企业为职工交8%+补充医疗1.2%=9.2%,职工个人交2%;(1997年开始)3.失业保险金――企业为职工交2%,职工个人交1%;(1986年开始)4.工伤保险金――企业为职工交0.6,职工个不交;(2002年开始)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锡劳社工[2005]1号)5.生育保险金――企业为职工交0.9,职工个人不交。(2002年开始)
  •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6年度)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电传 苏高法电【2007】112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84元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性支出9629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813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指出4135元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注: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3782元
  • 2007-11-17

    第一次

    今天,2007.11.17,我第一次代表我的一个老乡去用人单位谈工伤伤残赔偿的事。因为伤情很确定,对照新的伤残鉴定标准应当是九级无疑,我根据这个标准计算了赔偿费用在七万左右,去和用人单位谈判。因为还没有做工伤认定,加上我的老乡也没有用工合同,没有任何资料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我事先准备了数码相机和录音笔,准备抓住机会做好证据。开始谈的时候,我的老乡也很老实,直接就开了6W的口,没有要7W,谁知道那个老板凶的不得了,说最多也就2W。最后,我们把价码放到了5W,他们还是不满足,非要4W来解决。于是,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谈判的过程中,对方拿出数码相机来拍摄我老乡的伤情,说要到劳动局咨询,我也正好借机拿出数码相机把在场的情况全部拍摄下来。倒是对方的律师反映很快,问我是不是准备做证据使用这些照片。我说大家在一起商量过事情,留个纪念也不错嘛。其实,他们不知道的是,在我的口袋里,还有一个高精度的录音笔正在一刻不停的记录着我们的对话。虽然我们的直接目的没有达到(一次性当场赔偿),但是固定了工伤的证据,这也是今天很大的收获之一。以前没有做过这样的事情,第一次做,虽然有一些收获,但还是没有达到我理想的结果,看来还是要不断的加强自己的谈判能力。有这方面丰富经验的博友们,不妨共享一下经验哈
  • 作者:湖南 陈文中 转贴自:演讲与口才杂志 点击数:166 文章录入:wenruohe 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虽然早已落下帷幕,但它那扎实的立论,精彩的驳辩,缜密的逻辑,机智的应对,却久久留在人们的脑海中。认真研究他们的战略战术,对夺取辩论比赛的胜利定会很有帮助。下面我们以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特等金奖得主上海队的夺冠之战为例,来谈谈辩论赛中进攻和防守的一些策略。一、运用凌厉攻势,使“敌”俯首称臣 二战时德国著名的将领,号称“沙漠之狐”的隆美尔元帅有一句名言:在我的字典里只有两个字“进攻!”这句话道出了战争的要诀,只有进攻,才能掌握战场的主动权,才能将敌人打垮,取得战争的最后胜利。同样,在辩论赛中,进攻也是取胜的重要手段。那么,该怎样组织有效的进攻呢?1.连续进攻,掌握场上主动 在战争中,连续进攻是指以强大的火力对敌人进行不间断地攻击,不给敌人喘息的时间,不给敌人反击的机会,从而彻底压制住敌人,牢牢掌握战场的主动权。辩论比赛也应如此,一定要摆脱对方的纠缠,按照预先制定好的进攻程序,一个问题紧接一个问题,不停地向对方发问,不给对方阐述自己观点的机会。这种方法,能使对方始终处在被动的辩解状态,无法形成系统的、有序的、有力的反击。并且可以使己方在对方的辩解中发现破绽,找到新的攻击点,继续扩大战果。同时,也给评委和观众一种排山倒海、气势如虹的感觉,从印象上得到“有理”的心理认同。 在这次辩论赛中,上海队就成功地运用了这一策略。这场比赛的辩题是:一名婴儿在医院住院部病房丢失,责任到底在谁?上海队作为原告方认为责任在医院;北京队作为被告方认为责任在父母。上海队在短短的5分钟内(单方用时)主动提问18次,使场上的话题基本上围绕着“医院有没有责任”展开。在上海队凌厉攻势下,北京队只能在“医院没有责任”这个层面上被动辩解,而且这种辩解很明显过于绝对,不合情理。正如赛后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点评时所说:这是一个典型的混合责任,即父母和医院都有过错。如果说医院没有一点责任,肯定说不过去。设想一下,如果不是上海队以连续进攻的策略压制住北京队的反击的话,让北京队展开“父母有没有责任”的反攻,那被动挨打的就会是上海队了。上海队以连续、猛烈地进攻使北京队有理没有说出来,从而赢得了这场比赛。2.协同作战,发挥整体优势 在军事上,一般讲究三军配合,协同作战。一支队伍再能征战,它的进攻力量终究是有限的;如果能和其他队伍配合,就能形成强大的攻击力。在论辩赛中,优秀辩手的作用固然重要,但在紧张的气氛中,在有限的时间内,他考虑到的问题也是有限的,此时其他辩手如能想他所未想,开辟新的进攻点,就会为本队的进攻创造良好的条件。请看上海队的一次巧妙配合、协同作战。 北京队一辩朱永锐:医院有这个义务知道吗? 上海队三辩周知明:医院是否知道,对本案的影响至关重要。我再问一遍:父母睡觉医院知道不知道? 北京队一辩朱永锐:很简单,医院有没有义务来确保病人的人身安全? 上海队一辩余雪萍:看来对方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医院对父母有没有睡觉不清楚,对孩子有没有丢失不清楚,对医院发生的所有事情都不清楚,你能说你所尽义务的事情是谨慎的吗? 在这次进攻中,上海队充分展示了他们协同作战的能力。二辩黄荣楠开辟了一个新的进攻点,即医院知不知道父母睡觉这件事,三辩周知明快速跟上,不容对方逃避;一辩余雪萍在此基础上迅速扩大战果,给对方狠狠一击。整个过程,如行云流水,一气呵成,辩手之间心灵之默契,反应之敏锐,配合之娴熟,不能不令人佩服。3.多路出击,形成钳形攻势 在战争中,进攻线路的多样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只是单线、平面地推进,很难攻破对方的阵地;倘若采取兵分多路,八方合击的策略就会令敌人防不胜防,难以抵御。论辩赛中也必须设计多条进攻线路,从不同的角度向对方进攻,即把一个大问题分解成许多小问题,东一个问题西一个问题地发问,令对方陷入忙于应付之中。 在这场论辩赛中,上海队针对医院的责任,分别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展开进攻。一辩余雪萍进攻的是医院的合同责任:即医院没有履行好医疗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医院承诺确保病人的财产、人身安全,而婴儿却在医院丢失,医院应负违约责任。二辩黄荣楠主攻的是医院的过错责任:即医院规定病房不能上锁,却又缺乏妥善的安全保卫措施,结果导致孩子的丢失,医院应承担责任。三辩周知明选择的是医院的道义责任:即医院连病人都不知道到哪里去了,又怎么能救死扶伤呢?这样的医院人们敢来吗?在上海队的三路进攻下,北京队只有招架之功而无反击之力了。二、打好防守反击,使“论敌”无机可趁 美国著名将军麦克阿瑟有句名言:进攻是最好的防御。面对敌人的进攻,如果只消极防守,永远只有被动挨打的份;只有打好防守中的反击战,才能挫败敌人的进攻,才能使己方立于不败之地。在辩论赛中,怎样才能打好防守反击战呢?1.偷梁换柱 偷梁换柱在军事上是指面对强大的敌人进攻时,采取巧妙的策略,频繁不断地变更敌方的阵势,抽调开它的精锐主力,待它外实内虚,就可以趁机击败它。在辩论赛中,就是要把对方很有杀伤力的问题偷换成一个对己有利的问题,从而化解对方的攻势,甚至让对方陷入困境。这种策略实施的关键是要“偷换”得不让对方觉察,让对方不知不觉走上我方设置好的道路。请看上海队的成功做法:北京队二辩王帆:对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婴儿的保护责任到底是什么?我们讲是监护职责。因此,本案的核心问题,正如本方一辩刚才说的那样,那就是监护权是否发生了转移,父母的监护权是否因为这个合同就发生了转移?它是怎样的转移?请对方详细论述。 上海队一辩余雪萍:小鹏强本身就是一个被救治的对象,而家长在陪护的过程中也需要休息,因此,安全责任只能由医院来承担。请问:医院是否对小鹏强尽到了妥善管理的附随义务? 北京队三辩王慧:家长是要休息,为什么安排两个大人去陪床,就是要他们轮着睡,可是他们都睡着了。 上海队三辩周知明:按照你的逻辑,一对夫妻在有了一个小孩之后,在他18岁之前,这对夫妻是不可能两个人同时睡的,那么,计划生育不就自然实现了吗?(笑声,掌声) 这场交锋,上海队两次成功地实施了偷梁换柱之计。第一次,北京队二辩问的实际上是父母有没有尽到监护责任,面对这个棘手的问题,上海队的余雪萍巧妙地把它偷换成父母该不该休息。人当然该休息,这么一换,上海队就显得理直气壮了。第二次,北京队三辩的意思是在小孩生病住院这样一个特殊情况下作为监护人的父母能不能同时睡觉。很显然,父母同时睡觉是有过错的。而上海队的周知明却把它偷换成普遍意义下父母能不能同时睡觉,从而使北京队三辩的说法显得非常荒唐。上海队的这一妙招,不仅使北京队的进攻没有奏效,而且使之陷入不利境地,从而使自己获得了一个回合的胜利。 2.围魏救赵 围魏救赵意思是,当敌人集中优势兵力向我进攻时,正面和敌人交锋很难遏制敌人的攻势,这时最好的方法是对敌人的正面进攻置之不理,主动到敌人的后方去攻击敌人的要害,迫使敌人撤兵回救,这样,敌方的正面进攻就会自动瓦解,并且可以使敌人陷入我方的包围之中。在辩论赛中,这种策略往往有反败为胜的功效。请看上海队的做法: 北京队三辩王慧:对方一辩已经说了,今天是特定时间、特定方式。如果你的孩子生病了,24小时在医院,你们父母就要保证有一个没睡着,看好他。 上海队二辩黄荣楠:这个逻辑不存在。我们谈特定方式不能离开本案案例。在本案中,你们规定门不许上闩,但你们尽到了妥善保卫的义务了吗?这样的话,你们的措施又没跟上去,你们的儿科病房不就成了人肉贩子的自选商场吗?(笑声)你们还要知道,小鹏强是男孩,在偏僻的农村是很抢手的呀!(笑声,掌声) 不可否认,父母双双睡着,是孩子被盗的一个重要原因,很难说父母没有责任。如果就此事继续和对方辩论,将无法摆脱被动挨打的状态。上海队二辩黄荣楠果断突围,主动去攻击对方的致命弱点:是医院不许闩门的规定才造成了孩子的被盗。幽默的话语、刻意的渲染,使围魏救赵这一策略发挥得淋漓尽致,上海队在这一次的较量中大获全胜。3.反客为主 在军事上,反客为主是指利用对方的弱点,变客人为主人,化被动为主动。它的实施步骤是,首先承认自己客人的地位,即自己的不利境地,然后抓住对方的弱点,趁势反击,掌握主动。在辩论中它的逻辑思路是:在承认对方的观点或事实的前提下,再去反攻。请看,上海队在这次辩论赛中,是怎样运用这一策略的: 上海队二辩黄荣楠:……医院的逻辑不过是告诉我们,只要父母睡觉就存在过错,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如果我睡觉的时候,我的钱包被人偷了,难道能因为我睡觉有过错,我就不去报案,还对小偷说:你偷得对,是我错了。…… 上海队二辩黄荣楠:……你的逻辑是只要有监护义务,合同义务就可以排除。请问,如果家里请一个保姆看孩子,我的孩子摔倒了,保姆难道能对父母说:自己的孩子不抱谁抱呀!我是保姆,我才不抱呢!这样的保姆你敢请吗? 黄荣楠在这里成功地运用了反客为主、以退为进的策略:第一步先承认父母在监护过程中存在过错,使对方不能再从此路进攻,封住对方这条进攻路线,这一步退得巧妙;第二步化守为攻,即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医院就可以推卸自己的责任,不能因为父母的监护义务,医院就可以排除自己的合同义务。这一招,使上海队化被动为主动,彻底扭转了场上的局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