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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劳社工[2006]2号) 市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主管部门,各有关用人单位、医疗机构: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下称《贯彻意见》),现将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因工负伤(含旧伤复发)或者患职业病的,在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抢救或急症除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1、我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暂定为:医院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市手外科医院、瑞济医院和广益医院。 2、因伤情确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同意,其转院范围原则上限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医疗机构。 3、异地安置的工伤人员工伤就医机构,应与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约定医疗机构相一致。如需另外约定的,应经市社保中心同意。 4、抢救或急症在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协议医疗机构。 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治并垫付医疗费,待工伤认定后,由市社保中心按工伤保险及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三、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发生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并已享受工伤待遇但未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填报《单位工伤人员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登记表》和《单位工伤人员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管理花名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经确认后一个月内,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缴费用,从补缴次月起按《贯彻意见》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其有关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按规定一次性补缴的,其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办法、原渠道支付。 (一)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一次性补缴的标准为: 1、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以缴费当月应计发的月待遇乘以12为基数,乘以市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补缴时本人实际年龄之差的60%缴纳。 补缴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长为20年,最短为5年。 2、护理费以缴费当月应计发的月待遇乘以12为基数,乘以市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补缴时本人实际年龄之差的60%缴纳。 补缴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长为20年,最短为5年。 3、工伤医疗费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一次性缴费至市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为:一级伤残的,每年为2.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级伤残的,每年为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级伤残的,每年为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伤残级的,每年为1.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补缴的工伤医疗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40%。 补缴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长为20年,最短为5年。其中已达到法定退休(职)年龄的工伤人员工伤医疗缴费不得短于10年。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一次性补缴10年,标准为:五级伤残的,每年为1.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每年为1.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伤残的,每年为1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伤残级的,每年为0.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的,每年为0.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伤残的,每年为0.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一次性补缴工伤医疗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40%。 (三)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补缴标准为:未成年子女以缴费当月应计发的月待遇为标准,一次性补缴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以缴费当月应计发的月待遇乘以12为基数,以市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补缴时年龄之差为补缴年限(补缴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最长为20年、最短为5年)。上述一次性缴费按60%比例缴纳。 (四)用人单位按本条规定一次性补缴时,符合一次性补缴项目的均应缴纳,不得任意选择,其中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已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不再一次性补缴。 四、《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日为补缴起始时间,在此之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职工起薪之月起补缴),职工继续享受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从补缴次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企业破产、关闭和撤销后按规定办理了离岗退养、协保和续保的人员,可按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规定的基数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至退休时的工伤保险费。费用缴纳后在缴费期间和退休后被诊断为系原企业发生的职业病,有关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六、工伤职工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和工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的确认所需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医疗检查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市劳动保障局、社保中心和用人单位加强对工伤医疗费用的管理,杜绝浪费,合理医检、用药和收费,对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计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平均工资”和“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每年7月1日起按照统筹地区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九、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三条需经确认并一次性补缴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管理,截止至2007年3月31日。原《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锡劳社[2001]105号)、《关于煤炭行业尘费职业病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锡劳社函[2003]10号)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锡劳社医[2004]2号)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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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1
关于公布无锡市2006年度城镇集体以上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锡劳社综[2007]3号)各市(县)和区劳动保障局、统计局,市各资产经营公司、授权企业集团、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2006年度城镇集体以上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公布如下:一、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度城镇集体以上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28381元,比上年增长18.0%;市区(含锡山、惠山区,下同)职工平均工资为29702元,比上年增长18.6%;江阴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7757元,比上年增长15.9%;宜兴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2145元,比上年增长18.5%。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度城镇集体以上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658元,比上年增长15.8%;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0723元,比上年增长16.0%;江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8952元, 比上年增长15.8%;宜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4423元, 比上年增长15.6%。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度城镇集体以上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4252元,比上年增长18.2 %;市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6048元,比上年增长19.7%;江阴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1689元,比上年增长11.9%、宜兴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6578元, 比上年增长18.4%。四、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度城镇集体以上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5710元,比上年增长15.5%;市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171元,比上年增长16.5%;江阴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2966元, 比上年增长12.3%;宜兴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9586元, 比上年增长15.0%。凡涉及使用200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事项,均按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
2007-09-01
罪数形态——法定的数罪、一罪、结果加重大总结
罪数形态<<
/>> 一、一般规则:1、罪数标准:构成要件说;2、处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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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貌似数罪或实际数罪但不并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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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质一罪(一行为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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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继续犯,犯罪既遂后,如果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存在,则犯罪行为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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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比:即成犯、状态犯,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结束,与不法状态存在与否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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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继续犯:(1)侵犯自由的犯罪;〔2〕纯正不作为犯;(3)持有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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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想象竞合犯:一行为同时犯数罪,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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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形式:盗窃同时触犯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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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结果加重犯: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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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但不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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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连续犯,特征与处理原则;与惯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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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牵连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罪的情况。特征:(1)一个目的;(2)数行为;(3)牵连关系:处理原则:一般,择一重罪处罚,例外,法定情况下,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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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形式:伪造用于诈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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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吸收犯:数个不同性质行为犯数罪,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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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征:(1)数行为;(2)犯数不同罪;(3)吸收关系;处理原则:仅成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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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1)必经阶段;(2)当然发展。典型形式:(1)(入室)杀人吸收非法侵入住宅;(2)非法制造枪支吸收非法持有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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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几个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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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区别:行为个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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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牵连犯与连续犯的区别:是否同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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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牵连的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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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条文内容是否存在重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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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参见:附罪数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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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的一罪:(1)结合犯、(2)集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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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加重处罚情形的,不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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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过失致被拘禁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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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绑架罪一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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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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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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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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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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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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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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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理解为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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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定从一重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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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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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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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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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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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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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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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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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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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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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行为人既有强奸妇女罪行又有奸淫幼女罪行的,以强奸罪一罪从重处罚。(似乎按同种数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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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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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使用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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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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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抗税致轻伤的,不另行定罪;致重伤、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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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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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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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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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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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包容或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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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报复证人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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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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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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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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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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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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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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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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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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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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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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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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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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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原文来源:http://www.haolawyer.com/article/view_9639.html -
2007-08-12
关于城管的碎片
以前,对于城管的种种粗暴执法、如何如何的不把百姓当人看的感受均来自于网络和传闻,直至一个崔英杰用年轻的生命自由击起了一个巨大的浪花――城管vs商贩! <<
/>>也许不是亲眼所见,我绝对不敢相信:城管执法还要/>>戴钢盔,穿防弹衣,执警棍 />> />>! <<
/>>也许不是亲眼所见,我绝对不敢相信:城管执法可以二话不说,上来就是一阵疯狂的打砸抢/>>! <<
/>>也许不是亲眼所见,我绝对不敢相信:城管执法可以不分时间,想来就来! <<
/>>市容跟西瓜没有关系,市容跟水蜜桃也没有仇恨,市容跟葡萄更没有怨恨!但是城管老爷们/>>看到西瓜就砸,看到水蜜桃就踩,看到葡萄篮就掀翻,始终没有想明白,这是为什么?! <<
/>>《大话西游》里的春三十娘骄傲地对变身前的孙悟空说:“桃花过处,寸草不生”,而如今城管也可以很牛气的吆喝“/>>城管过处,寸草不生 />> />>!” <<
/>>王朔当年说我是流氓我怕谁,还只能说是一个文人的任性,而如今全国的城管差不多都可以骄傲的说:“我是城管我怕谁”。靠,牛就一个字,每天说不停!拜服!! <<
/>>马怀德说“暴力执法必然导致暴力抗法”,他马老哪里知道,能抗法的,敢抗法的能有几个,好不容易出了一个叫崔英杰的,被逼无奈,抗了法了,最后还是伏了法了,而暴力执法的那个家伙死了还被追了个烈士!(咱们现在的烈士真是不值钱,不知道那家伙见了抗战烈士,在九泉之下会有如何对话) -
2007-07-12
从郑筱萸的死看法律监督者法律意识的缺失
前天,也就是2007年7月10日,被百姓及某些报纸称为大贪官的郑筱萸在北京被执行死刑,这一消息成了大部分报纸的HEAD-LINE,让大小报纸赚足了民众的眼球,场面可谓巍为壮观!昨天中午,一向不怎么看街头小报的我等一个朋友时随意翻看了当天的《现代快报》,发现头版以大副的照片登载了郑筱萸被宣判死刑时的照片,但是题目写的是触目惊心: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郑筱萸被执行死刑。看到这个标题,我的第一反应就是这篇消息的采编人员一定没有学过法律,或者是没有一点点的法律思维观念,才至于写出这样恶俗的标题,堂而皇之的在普及面如此之广的报纸上刊登。想必这个消息一定是采编人员的得意之作,报纸运营商或许正在为此而沾沾自喜。媒体作为我国法律监督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历来是民众了解法律,宣传法律的重要途径,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媒体具有法律监督的权利,然而,这些被称作无冕之王的监督者究竟在监督什么,或者在监督的过程中究竟给民众传达了怎样的信息,是否真正能引导民众认识法律,学习法律并利用法律?从这个报纸上的标题,我看不到这样的功能,而且是在误导民众做错误的法律认识,引导民众用激情来代替法律的理性。无独有偶。笔者在网络上使用“郑筱萸”一词进行搜索时,看到了很多关于其被执行死刑的消息,更多的却是郑筱萸是如何如何的该死,如何如何的天理不容。很多论坛在讨论他的死,有的将其归因于制度的缺失,有的将其归因于郑筱萸其人的本性使然,但无一例外都认为其该死,并且杀的次数越多越好,最好千刀万剐!从现象上可以看出,郑筱萸的确是让民众彻底的愤怒了,而且怒火难熄。民众是无辜的,但是民众是容易被误导的。记得曾经有一个朋友开了一个玩笑,说只要你蹲在地上一直低头观看,保准一会就有人聚在你的周围一起观看,尽管他可能根本就就不知道你在看什么。很形象,从众,是民众的一个基本心理,在这种心理大环境下,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就显得十分的重要。在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主体是检察院,然而由于检察院与普通民众之间毕竟有距离,其监督行为往往不能被普通民众所知悉,相反,作为另一种重要的监督力量--媒体及名人(或称呼为公众人物)的监督就和百姓很近,也更容易理解。因此,如果这些监督者自身的法律修养及法律意识不高,一味为了哗众取宠而随意发表监督意见及言论,则不但不能很好的起到监督的作用,反而会引导民众进入更大的非理性状态,从而导致法律难以被尊重,而同态复仇,因果报应等已经为现代文明所屏弃的落后意识复燃。比如在新华网上刊登的,并被某些网站转载的《郑筱萸其罪当诛》中,作者叶文滕使用的诸如“顺民意、得民心”等词就很好地反映了其法律意识的淡薄,文中甚至说“郑筱萸案引起的民愤已经远远超过其他案件,依法判处郑筱萸死刑,可谓是顺民意,得民心。”作者由郑筱萸案的判决推导出一个似乎很合理的结论:贪的越多,罪行就越严重,命就越不值钱。笔者无意讨论作者的是否具备基本的法律观,但是在这样的全国性媒体上发表这样缺乏法律理性的文章,实在是有些难以让人容忍,而新华网也难辞疏于鉴别之咎。法律是理性的,愤怒不能代表法律,更不能基于激愤而判断一个法律现象。记得当时辛普森案件在美国也引发了很大的激愤,然而当美国的法官判决其无罪时,美国人似乎对法官的判决很服气,没有看到诸如报复法官,诋毁法制等事件的发生。很难想象,如果郑筱萸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国人将会怎样反应。就像当有法律专家认为邱兴华可能有精神病,而建议做精神病鉴定时,很多人就认为对于这种“十恶不赦”之人根本就不应该鉴定,而应该直接杀掉!这就是基本的法律思维的缺失。任何人触犯法律都将受到应有的制裁,这个制裁不是民意民心的结果,更不是民愤的结果,而是审判人员依据查明属实的证据,经过理性判断而得出的结论,任何将其归结为顺民心顺民意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的亵渎,对判决的轻视,对审判工作的不屑。笔者认为媒体或公众人物在评价一个法律现象时,要保持冷静,从一个理性的法律人的角度出发,“像律师一样思考”,而不要在那里自顾喊叫要平民愤,顺民意。









